享受供给制待遇
学员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军校学员供给制待遇。具体内容是,统一发放学员被装,佩带学员肩章,按照军校学员伙食灶别标准供给,免交伙食费;享受公费医疗;在校期间的全部学习费用由军队承担。此外,每月发放津贴费,其标准是:第一年,每月每人100元;第二年,每月130元;第三年,每月160元;第四年,每月190元;第五年,每月220元。
每年可报一次往返路费
军队院校的学员,每学年放寒假和暑假各一次,两个假期的总时间不超过6周(含往返途中的时间)。每学年按学员标准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
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
军队院校对学员管理的一般规定是,学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三大条令和有关条例。遵守军队院校的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军队各院校根据不同的情况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这些都需要学员了解和自觉遵守。
八种情形要做退学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在校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①经过补考,学年累计3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历年累计4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②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1学年中,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③指挥院校和3年制(不含3年制)以下专业技术院校的军官学员达到留级条件之一又无培养发展前途者;④达到留级条件,但由于该专业未连续招生,不能留级又不宜调整专业者;⑤需作第二次留级处理者;⑥经过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慢性疾病,3个月内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和学习者;伤残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和学习,不适宜在部队工作者;⑦飞行学员因某种原因中止学习,又不宜在部队工作者;⑧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符合退学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学员队提名,经系(大队)审查,院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学习期间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在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且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退伍义务兵一同安置。被勒令退学的学员,根据学业情况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学历证明),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处理退学。
三种情况准予转学转专业
在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转专业:
一是新入学的青年学生学员经复查,身体不符合参军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经协商,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二是确有专长,在其他方面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校其它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三是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员学员和舰艇学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暂行条例》规定:"舰艇学院、飞行基础学校的学员,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者,免试转入海、空军所属院校及其它院校大专以上班次学习;因身体、技术原因中止学习的飞行、领航学院学员,免试转入地面院校适当的专业学习一至二年,定为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均有明细规定。
考入军队院校后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的学员,满足下列情况者即达到了毕业的基本条件:
①按照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
②按照要求完成了规定的军事课程的学习和训练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③政治合格,热爱军队工作,志愿为国防建设奉献青春年华;
④身体健康,具备所从事的军事专业要求的体魄;
⑤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所在院校合格学员的条件。在校学员修完全部规定的课程,但毕业考试课程有1门不及格者,毕业前1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考试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当时不予补考(补作),发给结业证书。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在军队院校注册的学员,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或已修满1年学分者,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应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不足1年或未修满1年规定的学分者,经批准退学,发给退学证明。